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M-114-訴-68-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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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泳宏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1號、113年度偵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