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TDM-114-金簡上-3-20250226-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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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琬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113年度埔金簡字第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 度偵字第8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上訴人即檢察官明示僅就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第59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5罪,分別處有 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1年3月、1年4月、1年2月,合計6年2月,定應執行時卻大打折扣,僅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且無說明具體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就定應執行刑部分已說明: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 段與態樣均屬雷同,且侵害均為他人之財產法益,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㈡本院認為:原判決已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犯罪,且犯罪手段都是:被告依據詐騙集團指示,將被害人等受詐騙而匯入被告申辦的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匯一空,或是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入其他電子錢包而犯罪,也就是說,被告本案的犯罪手段相類。因此,原判決在定應執行刑時,已經充分考量本案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故檢察官就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 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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