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NTDM-114-附民-106-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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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王貞分 代 理 人 傅國綱 附民被告 夏林水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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