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DM-114-附民-122-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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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莊穎穎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子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莊穎穎係於114年3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從而,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