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M-114-附民-15-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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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董家亨 附民被告 陳菀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4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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