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NTDM-114-附民-3-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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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冠閔 被 告 魏以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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