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NTDM-114-附民-79-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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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9號 附民原告 祝語彤 附民被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8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8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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