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0-訴-232-20241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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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庭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亦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蔡濠謙、謝銀 宗、謝韋立共4人為被告,求為判決如附表二所示,經本院就被上訴人先位訴請「確認謝銀宗對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部分不存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逾206萬元部分不存在」部分為勝訴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依其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實係就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難認上訴人有因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部分受有不利益。再者,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原判決理由縱然對上訴人有所不利,亦非得為上訴之對象。基上,原判決主文第3項既係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為原審被告,就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既未受不利益判決,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附表一: 編號 建物 擔保債權 總金額 設定權利範圍 普通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南投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180萬元 3/5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字號:102年南普資字第102670號 登記日期:102年11月19日 權利人:謝韋立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2年11月15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3年2月15日 2 登記原因:讓與 收件年期字號:106年南普資字第073950號 登記日期:106年9月20日 權利人:謝銀宗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2年11月15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3年2月15日 3 120萬元 全部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南普資字第018760號 登記日期:104年3月2日 權利人:蔡濠謙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2月24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4年5月23日 4 550萬元 全部 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年期字號:104年南普資字第040500號 登記日期:104年5月5日 權利人:謝銀宗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陳庭誼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4年4月30日立約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清償日期:104年7月30日。 附表二: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謝銀宗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⒉確認蔡濠謙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⒊確認謝銀宗對陳庭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⒋謝銀宗、蔡濠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㈡備位聲明: ⒈陳庭誼、謝韋立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⒉陳庭誼、蔡濠謙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⒊陳庭誼、謝銀宗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⒋謝銀宗、蔡濠謙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