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TDV-111-家繼訴-33-2025011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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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黃汀金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黃坤色 黃利宏 張錦全 張淑玲 張全億 黃湘晴 黃麗合 吳敏南 張美珠 陳憲仲(即吳丹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陳柏鋒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楊若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4年1 月14日宣示判決,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