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TDV-111-家財訴-2-20250207-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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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林靜寬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林育潔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本訴部分經本院 110年司家調字第291號、111年家親聲字第43號(即111年司家非 移調字第4號)先後調解成立,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本案111年 家親聲字43號審理中提起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 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4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撤回、調解、和解或判決確定等而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駁回該案原告(即本件反訴被告)之訴後,嗣經該案原告上訴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上字第239號判決駁回變更之訴而確定,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案卷,查核屬實,爰依職權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及陳報尚須調查之證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