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6
案號
NTDV-111-訴-229-202501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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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葉振潭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葉振山 訴訟代理人 葉世嵐 被 告 葉振魁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