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NTDV-111-重訴-68-2024101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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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紀蔡素珠 紀秋帆 紀彩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581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