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DV-111-重訴-79-2024100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錦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維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 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 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