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NTDV-112-家繼訴-7-20241021-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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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 居南投縣○○鎮○○巷00○0號(金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淨元住宿長照機構)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告兼原告 之輔助 人 林○○ 被 告 林○○ 被 告 林○○ 被告兼原告 之輔助 人 林○○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塗銷抵押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林○○(以下逕稱其姓名)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 ○○(以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林○○請求裁判分割林陳影之遺產。惟本件原告、被告林○○、林○○、林○○等4人(以下稱林○○等4人)另案起訴請求被告林清訓應塗銷南投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8號建物,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以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南普資字第023030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審理中,此有被告林○○所提該案件之通知書影本、民事起訴狀影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裁定影本、民事聲請續行暨追加原告狀影本及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本件林○○之遺產範圍,需視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結果而定,此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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