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0-22

案號

NTDV-112-訴-174-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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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陳同貴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黃陳暖 訴訟代理人 黃政圖 被 告 黃煌智 潘貞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14時30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 決,惟因關於需役地、供役地之關係,是否有民法第789條規定之適用,仍有疑義,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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