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DV-112-訴-271-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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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林駿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傅俊傑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 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是其上訴不符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218元;如非就原審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第二審裁判費並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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