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DV-112-訴-353-20241001-3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彩麗(兼李富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志勇(即李富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彥芸(即李富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智偉(即李富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鴻宜(即李富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