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NTDV-112-訴-428-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滉鐸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李傑誠 被 告 李姈玲 李佳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追加 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傑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 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 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主張被告 李姈玲、李佳珂、黃淑美分別對聲請人之母羅婯瑜負有新臺幣57萬4,000元、130萬6,752元、36萬229元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而羅婯瑜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已繼承上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尚未分割遺產,故上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同共有,應由相對人共同擔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方為適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追加相對人為原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羅婯瑜之全體繼承人,尚未為遺產 分割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0年1月14日家事法庭通知(本院卷第23至35頁)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已繼承羅婯瑜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為本件請求,並公同共有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即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一同為原告,當事人始為適格。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表明是否同意追加為本件原告,相對人已於113年10月7日陳報拒絕與聲請人同為本件原告,故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本件原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即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