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NTDV-112-訴-479-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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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甲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甲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AB000-Z000000000A AB000-Z000000000A之父 AB000-Z000000000A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之母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之父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2、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拾 萬元、拾萬元、拾萬元為原告甲○、原告甲○之母、原告甲○之父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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