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NTDV-112-重家繼訴-4-20241114-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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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謝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 告 葉柏呈 被 告 葉書含 葉思妘 葉世民 葉世龍 上2人 之 特別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因另案原告謝采芬另訴主張其對 被繼承人葉元璋有債權,並對本件兩造提起履行家事事件協議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審理在案,並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從而,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之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方法之認定,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