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NTDV-113-亡-5-20241202-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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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即失蹤 人 陳○○ 關 係 人 陳○○ 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南投縣○里鎮○○路0號)於民國79年5月15日24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即陳○○,於民國72年5月15日當 天早上有看到,再來就不見人,失蹤後,迄今已逾40年,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為宣告死亡之聲請。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規定參照)。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為其妹,於72年5月15日失蹤,迄今 均未尋獲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單卷可憑。 四、經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於72年5月15日受理失蹤 人陳雅精失蹤,迄今失蹤已逾7年,失蹤人多年戶籍無異動,失蹤人亦查無入出境、在監押紀錄、使用電信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勞保資料,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台灣固網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速博資料查詢、亞太固網資料查詢、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勞保局WEB IR資料查詢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健保WEB IR資料查詢系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復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訪查失蹤人之父陳○○結果,失蹤人陳○○確實原居住於南投縣○里鎮○○路0號,然已失蹤很多年,也都沒回來過,沒有聯絡方式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3年4月23日投埔警偵字第113000855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陳○○確已離去其住所,且自72年5月15日申報失蹤迄今,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而聲請人為失蹤人陳○○之兄,其請求對相對人即失蹤人陳○○為死亡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本件失蹤人陳○○為00年0月00日生,於72年5月15日申報失蹤 ,失蹤時5歲,而計至79年5月15日為止,失蹤已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陳報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失蹤人陳○○於79年5月15日24時死亡。 六、另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58條規定通知失蹤人之父母即關係 人陳○○、陳○○對本件之聲請表示意見,併此說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