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3-司他-26-20250108-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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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6號 受裁定人 即 原 告 高明史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對上列當事人所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第三行關於「112年度訴原重訴字第2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