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DV-113-司他-26-20250108-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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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6號 受裁定人 即 原 告 高明史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對上列當事人所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第三行關於「112年度訴原重訴字第2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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