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6

案號

NTDV-113-司促-5190-202408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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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田芳蘭支付電信費。田芳蘭因租用電信設備後欠費未繳,導致設備被拆機銷號並終止租用。截至民國113年4月,田芳蘭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061元。中華電信多次催繳後,田芳蘭仍未清償欠款。法院裁定田芳蘭應支付欠款本金、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以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若田芳蘭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中華電信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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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田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0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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