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NTDV-113-司促-6401-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登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85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3,859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