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NTDV-113-司促-6576-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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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游博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337元,及其中新臺幣32,0 3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203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304元,共計新臺幣3633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