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NTDV-113-司促-6730-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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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75,09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5,011元,及其中新臺幣47,841元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滯納金(逾期滯納金之收取,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