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NTDV-113-司促-6768-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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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精品可可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梓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97,469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62,063元,及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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