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NTDV-113-司促-6923-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82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4 ,341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91,112元,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