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NTDV-113-司促-6985-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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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魏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4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魏豪成於民國109年1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⑴本金債權:新臺幣46,741元整。⑵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①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86元整。②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6,74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⑶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741元 魏豪成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