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NTDV-113-司促-7037-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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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依靜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進修部期間,邀同第三人陳玉秀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動用撥款1筆新臺幣26,28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李依靜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12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72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陳玉秀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本次僅對債務人李依靜聲請支付命令。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7元 李依靜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7元 李依靜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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