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TDV-113-司促-7098-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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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4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601,25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4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73,32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㈣代墊保險費用新臺幣2,0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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