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NTDV-113-司促-7592-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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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小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53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9日止,以新臺幣3,56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以新臺幣7,17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以新臺幣10,80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9,53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29,53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33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