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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史徐暐程欠中華電信電話費 123,660 元,中華電信告上法院,法院發支付命令要他還錢,還要加上利息和訴訟費用。如果史徐暐程不服,要在 20 天內提出異議,不然中華電信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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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史徐暐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6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6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