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NTDV-113-司促-7809-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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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淇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淇田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係設於南投市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又債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