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NTDV-113-司促-7935-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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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國鈞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7,47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國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法院裁定債務人張聘於111年1月27日起開始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清算債權,是以債務人廖國鈞應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479元 廖國鈞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479元 廖國鈞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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