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NTDV-113-司促-8220-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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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蔡瑞駿欠費,說他申請了門號卻沒按時繳錢,積欠了18300元,催討多次都沒用。所以台灣大哥大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蔡瑞駿支付欠款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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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瑞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830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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