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NTDV-113-司執-33505-202410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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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50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潘明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潘明誌對於第三人永和郵局之存款 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