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NTDV-113-司執-34427-202410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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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42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坤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坤政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佳里分行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