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NTDV-113-司執-35933-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9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亞曈即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林亞曈即林麗娟之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林亞曈即林麗娟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