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NTDV-113-司執-37725-20241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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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725號 債 權 人 SITI KHORIYAH 宋茜蒂 債 務 人 SRIANI 施安妮 債 務 人 SRI ASTUTIK 思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SRIANI 施安妮對於第三人屏東縣 私立宜安老人養護中心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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