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DV-113-司執-41220-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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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220號 債 權 人 胡以斯  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   債 權 人 胡蕾莎  住同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阿嬪貝隆 巴令吉婻            住同上   債 務 人 胡志華  住花蓮縣○○鄉○○村○○○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胡志華對第三人花新企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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