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NTDV-113-司家催-29-2024111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潘忠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潘忠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路○段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潘忠鏞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潘忠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潘忠鏞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死亡,因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