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NTDV-113-司票-436-20241028-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蔡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俊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
期。(相對人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或提示日前之113年4月6日即已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