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08
案號
NTDV-113-司繼-686-2024100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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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簡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價值、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已為及將為管理行為之繁簡、付出心力等一切情狀為通盤之考量,並非單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洪慶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號裁定其遺產管理人報酬20,000元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陳報遺產管理人再為續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事項為何,亦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