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NTDV-113-司繼-786-202410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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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林曾貴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翁瑞麟遺產管理人之部分移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翁瑞麟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住所地為宜蘭縣○○鄉○○村0鄰○○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選任關於被繼承人翁瑞麟遺產管理人之部分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翁瑞麟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