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DV-113-司繼-988-2024112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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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88號 聲 明 人 王秀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水池於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時籍設臺北 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3樓,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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