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V-113-司聲繼-5-20241127-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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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 聲 明 人 陸雪花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游猜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聲明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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