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V-113-司聲繼-5-20241127-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 聲 明 人 陸雪花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游猜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聲明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