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5
案號
NTDV-113-司聲-150-20241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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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李振愷 相 對 人 梁文聰 侯麗香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梁曉汝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梁育豪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 115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投簡字 第10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其中梁忠賢於上開判決確 定後死亡(死亡日期113年7月19日),繼承人為相對人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11月28日東院節民真113聲488字第1139004622號函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相對人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應承受被繼承人梁忠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忠賢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審電字第634號 第一審戶政規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區○○○○○ ○○○○○○ ○○號碼:0000000000 第一審戶政規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鄉○○○○○ ○○○○○○ ○○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8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A00000000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2日投地二字第1130002179號函 第一審地政規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A00000000 合 計 3,080元 說明: 聲請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該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投補字第23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0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確定。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 1 梁文聰 6分之4 2,054元 2,054元 2 梁忠賢(歿) 侯麗香 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梁曉汝 即梁忠賢之繼承人梁育豪 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6分之1 513元 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忠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513元。 3 李振愷 6分之1 513元 本件聲請人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04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3,08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