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0

案號

NTDV-113-司聲-167-202410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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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王崇政 相 對 人 謝家明 許守然 王麗月 王睿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投簡字 第11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各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審電字第908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8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80元 聲請人預納   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0000000  第一審戶政規費 45元 聲請人預納   臺南○○○○○○○○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合     計 1,925元   說明: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將與相對人共有坐落南投縣○○市○○段00地號(聲請人權利範圍為200分之1)、同段50地號土地(聲請人權利範圍為200分之1)予以變價分割,以南投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7,694.96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560元/平方公尺、南投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1,888.22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560元/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6,833元[計算式:(7,694.96×560×1/200)+(1,888.22×560×1/200)=26,8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二、聲請人所提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112)MA00000000,請求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2,400元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證,聲請人實際支出費用僅800元(原繳納費用3,200元,後經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退還2,400元),此有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9月26日投地一字第1130006283號函附卷可查,是該地政規費僅得以800元列計,逾此部分應予剔除。 附表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 1 王崇政 1/200 10元 本件聲請人 2 謝家明 1/4 481元 481元 3 許守然 1/4 481元 481元 4 王麗月 50/200 481元 481元 5 王睿謙 49/200 472元 472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925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二、因前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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