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NTDV-113-司聲-168-202411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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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徐介文 相 對 人 楊紹仁 楊秀杏 林楊美芳 楊辰隆 楊辰偟 楊晨佑 吳王孔雀(兼王木焉之承受訴訟人) 王戊(兼王木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埔簡字第1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諭知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聲請人負擔15分之1,餘由相對人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業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一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之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繳納之參加費新臺幣1,000元,已於判決中諭知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故不於本件列計,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0年審電字第17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42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0000000000 第一審戶政規費 24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35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戶政規費 3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0年審電字第928號 第二審戶政規費 135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二審戶政規費 9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二審地政規費 400元 聲請人預納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憑證序號:AB00000000 合 計 5,765元 說明: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查聲請人第一審起訴代位相對人楊辰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順鐘、楊水來所遺之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度埔補字第148號裁定核定為19,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請求王戊、吳王孔雀應就王木焉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該追加聲明,其訴之目的同一,無非係聲請人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相對人楊辰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順鐘、楊水來所遺之遺產,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相對人楊辰偟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說明一仍為19,226元,不因第二審追加聲明,影響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從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附表一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 1 楊紹仁 5分之1 1,153元 1,153元 2 楊秀杏 5分之1 1,153元 1,153元 3 林楊美芳 5分之1 1,153元 1,153元 4 楊辰隆 15分之1 384元 384元 5 徐介文 (代位人) 15分之1 385元 本件聲請人 6 楊晨佑 15分之1 384元 384元 7 王戊、 吳王孔雀 連帶負擔 15分之1 連帶負擔 385元 連帶給付 385元 8 王戊 15分之1 384元 384元 9 吳王孔雀 15分之1 384元 384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0年度埔簡字第1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5,765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附表二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楊紹仁 5分之1 2 楊秀杏 5分之1 3 林楊美芳 5分之1 4 楊辰隆 15分之1 5 楊辰偟 - 6 楊晨佑 15分之1 7 王木焉 (由王戊、吳王孔雀繼承) 由王戊、吳王孔雀連帶負擔 15分之1 8 王戊 15分之1 9 吳王孔雀 15分之1